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38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现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本暂行办法于2012年9月正式实施,并于2014年进一步修订完善。它是证监会制定的第一部资本市场诚信法规,被誉为填补了“法治与诚信相结合”的空白,并入选首届全国诚信论坛“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大案例”。

《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来,在证券期货市场统一全面的诚信档案数据库支撑下,诚信信息对内整合,对外开放信息共享合作。通过丰富诚信约束和激励,建立了立体化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体系,实现了执法效率的大跨越,促进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市场层次日益提高,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加,市场产品进一步丰富,对资本市场诚信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廉政监督机制,发挥廉政监督的“补强”作用。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还不够高,一些方面的失信问题仍然突出。但《暂行办法》仍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因此,基于资本市场作为信息市场和信用市场的特点,证监会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资本市场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 12 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5438+2月31,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证监会* * *收到反馈意见66条。经综合考虑,对《办法》具体规范内容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于不属于本次法规调整范围或属于具体实施层面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并在今后的监管工作和其他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予以关注。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信用约束、鼓励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附则。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七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征信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现了资本市场信用监管的“全覆盖”。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者及相关企业、证券期货媒体机构等重要市场主体纳入诚信档案范围;融资融券、证券质押回购等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违约失信信息,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的违约失信信息,拒不执行有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拒不配合监管检查或者调查、不当干扰监管执法、拒不履行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范围。

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黑名单”制度。公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拒绝配合监管、检查或者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失信信息。

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建立诚信承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

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守信,对行政许可事项中诚信良好的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

第六,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间信用状况查询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信用约束。要求各大市场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办理开户业务、开展信贷业务环节、聘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等市场活动时,必须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激励和约束,确保良好的市场准入,把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害群之马”挡在资本市场之外,净化市场信用环境。

七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将诚信档案查询纳入监管的各个流程和环节,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因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编号139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 16 5438+0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

2065438+2008年3月28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