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法定原则(包括法定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等。);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度惩罚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和制约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等等。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3、生产经营国家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法合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原则是: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平、善意、合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能出于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的目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违法情节,综合决定是否对教育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拟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合法目的为依据,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遵循综合裁量、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