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条件

法律分析: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二是公司给予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由代表65,438+0/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公司将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散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