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可以申请公司资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实施资质管理。
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级企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资格;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资质等级,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资质等级。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公示10日。其中,施工企业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增加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一级专业承包资质,铁路、民航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证明;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和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