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2013年6月3日6时左右,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 *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主厂房17234平方米的主厂房及生产设备直接受损。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当然可以称为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何分类?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案中死亡1,2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81亿元,明显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级标准。在上述分类标准中,事故等级可归为死亡和经济损失之一。事故等级的划分将决定不同级别的政府负责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作出不同时限的答复。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65438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是事故发生后进行调查和问责的前提,因此分类标准非常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明确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分类合理。不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应不同的处理措施,分级管理负责,有利于提升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性和相关立法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