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担保。

法律分析:担保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来看符合担保要求。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置了一系列要求。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主要是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本案中,该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章程决定的,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和单个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