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你知道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种类和内容吗?其实这部分不仅与我们以后的工作息息相关,也是《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课程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无论是为了以后的职业,还是为了现在的考试,我们都有必要把这些说清楚。我们来看看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哪些?1主要包括九项业务,即: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咨询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经纪(IB)业务、直接投资业务。接下来,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九项业务是做什么的。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来源是向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代理可以通过柜台买卖,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国内以后者为主。
证券公司从事此项业务时,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担任证券经纪人,但该人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因此,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非常重要。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从事此项业务的机构及其顾问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
金融咨询业务
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和策划业务。
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承销期结束后,未卖出的证券将通过代销的方式返还给发行人,而承销则不是这样,证券公司会把剩下的买下来,打包到底。
证券保荐是指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依法承销,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作为保荐机构。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资金为自己买卖证券,获取收益。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必须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
保证金交易业务
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让客户用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而证券公司收取抵押品。
中介介绍服务
从事该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在接受佣金商的委托后,向佣金商介绍客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这项业务起源于美国。
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直投业务,必须设立直投子公司,简称直投子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此项业务,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
根据这九项业务,证券公司也有相应的营业部,大量从业人员从事这类工作。了解和学习这些后,你是否也有一门自己感兴趣的业务,打算将来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后进入该部门?当然,这一切都是后话了。目前最重要的是利用好高顿题库,在看好教材的基础上多做题,还可以报名高顿网校的证券课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本知识),为自己的考试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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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哪些?2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分为场外证券交易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业务。中国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场外代理业务主要是代理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业务。
纪委对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在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2.未经客户充分授权,不得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不保证交易收益或承诺补偿客户投资损失。
4.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与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种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经批准的营业场所以外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清算交割。
6.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客户的指示买卖证券;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以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诱导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以获取更多佣金;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担任证券经纪人,代理其招揽客户、提供客户服务。
二、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财务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义。P248
根据客户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面向已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面向公司投资管理部和投资银行部的投资咨询服务。
任职资格:5名以上证券从业人员;高级管理层中至少有1名证券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咨询业务:指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和策划业务。
三。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代销或者包销。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自营业务
(1)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资金,买卖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收益的行为。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两项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和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和自营业务部门三级制设置。
(三)自营业务的经营管理
1.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格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和划拨制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和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控制自营业务的操作风险。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通过专门的自营席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非自营营业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稽核审计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利用非自营席位进行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对自营资金实行独立清算制度。自营业务资金的获取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转出资金或者从自营账户提取现金。
2.明确自营部门日常运营中的总规模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集中项目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的原则。完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营业部只能在确定的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中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操作的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和有效性评估应符合规定程序,并有书面记录。
3.建立严格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和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职责,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和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存货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的权限和下达、请示、报告事项和程序的程序。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应接受审计并强制留痕。同时,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的备份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自营业务的清算应由公司负责清算和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系统;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权限控制;
3.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投资运作的档案管理体系;
4.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面监控自营业务风险。
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非债券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占该种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动词 (verb的缩写)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P253)
(二)资产管理业务类型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一对一投资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委托给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标的,通过专门账户运作。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个客户最低净资产值为1万元;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可以确定客户委托的净资产限额。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有限集合计划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无限期集合计划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65438+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等额份额。客户按照其在集合计划资产中的份额比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投资人不得转让其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L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客户存管银行推广。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应为证券公司本身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投资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通过专门营销单位进行。集合计划和专项营销单位的账户应当报相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公司发行的证券,按照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额的百分之十或者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8.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发行的证券时,应当事先征得客户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3%。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1.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管理合同和推介代理协议推介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质,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解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
3.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计划应当明确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计划的推广范围。参与资金池计划的客户应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
4.客户应对资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特点和风险以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宣传集合计划。
6.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和托管报告,并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客户的资产独立于自身资产和不同客户的资产,对不同客户的资产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别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相互独立性,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单独进行账户管理。
不及物动词保证金交易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用于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用于卖出,并收取抵押品的业务活动。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财务状况和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从事经纪业务满三年,分类评价等级较高的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两年没有违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和客户账户的集中管理和风险监控;具有健全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严密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安全。
2.业务须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之间、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或服务。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资金;向客户借入证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4.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经营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确保风险可测量、可控和可承受。融资融券业务决策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建立和运行。
5.证券公司应当完善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交易、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分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主要环节要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三)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会计制度(6)
2.客户账户系统(3)
(4)客户申请、信用调查和选择
首先,客户向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明确客户选择和授信的程序和权限。证券公司应当在融资融券前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履行告知客户的义务。
(五)融资融券一般业务P257
七。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
IB,即介绍经纪人,是指机构或个人接受佣金商的委托,为佣金商介绍客户,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可以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证券公司作为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得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职责。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哪些?3.资格
1.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六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要求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且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日之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配备5名业务人员,营业部至少配备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
(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了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开户。
(二)提供期货市场信息和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为期货公司和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和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范围。
(二)实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顾客投诉的接待和处理方法。
(五)支付报酬和分担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同一机构全资或者控股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信息:
1.代理业务的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和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存款和取款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明确说明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说明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和风险,不得作出保本保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发布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代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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