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高级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任职限制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管理和业绩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法对其任职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董事、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公司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上述条件。公司未按上述条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选举、任命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