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的监管有哪些?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是指在公司内负责基金投资、研究和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管投资、研究和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研究和交易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基金从业人员。

5.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基金经理注册制自2009年4月1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任职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其任职的公司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3)投资经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1.投资管理人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以及与股东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管理基金份额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伙同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投资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拉高股市、打压股价等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3.投资管理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活动。

4.投资管理人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提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不受他人干涉,对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5.投资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客户,不得在不同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6.投资管理人应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谨慎签订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

7.投资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规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8.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离职管理制度。

(1)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用条件、程序、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加强投资经理辞职管理,对投资经理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辞职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在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和真实客观的离职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投资业务的正常开展。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决定之日起2日内进行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公司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经理变更的原因;基本情况、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工作经历、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管理过公募基金的,应详细列明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和管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其本人的任免情况。

(四)公司在聘用短期内频繁跳槽的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对其过往信用记录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及拟聘用原因。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不满1年的,公司不得更换基金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2.建立健全投研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1)公司应完善并严格执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机制,加强对投资决策的研究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2)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加强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在投资管理人的安排上,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

3.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4.建立和完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建立和完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职相关的社会活动和会议的管理。未经公司许可,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管理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公开声明的管理。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误导、欺骗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做出虚假陈述。

7.建立和完善沟通管理体系。

公司应加强各类通讯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录音,投资管理人员在交易时间的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全程监控并留有痕迹,录音、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8.建立和完善代理商管理制度。

9.建立和完善合规培训体系。

每位投资经理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合规培训。

10.建立和完善代理制度。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总监应及时报告任何异常情况。根据规定,投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自知道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处理;

(2)计划离职超过1个月;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兼职;

(四)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或者解除其基金管理人职务。

2.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日常监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监管档案,跟踪记录投资管理人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举办基金经理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特别关注频繁变动的投资管理人和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对于忽视投资管理人管理、明显缺乏专业人才、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审慎对待公司新业务拓展和新产品发行申请。如发现公司聘用不合格的基金经理,将责令其进行调整。

(2)投资管理人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更换公司,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责、确定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