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规定
各级外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国有外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对自身财务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各级外贸管理部门和国有外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和安排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
各级外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外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等工作条件。第五条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全国外经贸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地方各级外贸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具体规定的,应予执行;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总部和外贸中心;
(三)对外经济贸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四)财务收支较大、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对外经贸机构;
(五)其他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并配备相应的经费。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经贸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外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