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的不同而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备付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照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而提前准备。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公司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缴纳的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开立新头寸时需要支付的钱。根据成交金额和保证金比例确定,即初始保证金=成交金额和保证金比例。我国目前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比如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证金比例是5%。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大豆期货合约(每张10吨),需向交易所缴纳初始保证金6 750元(即2700x50x5%%)。

在持仓过程中,交易者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的差额),因此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的资金可以随时增减。浮盈会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亏会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中必须保持的最低余额称为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结算价格调整到持仓,保证金比例调整到xk(k为常数,称为维持保证金比例,国内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余额(结算价x持仓x保证金比例),否则交易所或机构有权在下一交易日进行强制平仓。这部分需要补充的保证金称为追加保证金。仍然按照上面的例子,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大豆后的第三天,大豆的结算价跌至2600元/吨。由于价格的大幅下跌,客户的浮动损失为5000元(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