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农业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3.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家畜水产动物养殖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农业税优惠可以在以下六个方面兑现: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注释中所列的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养殖和捕捞的自产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关于暂免青苗补偿费的规定乡镇企业工农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于种植业收入范围,同时也属于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其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专门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下同)和牧业税征收范围,已经征收农业税和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范围的,对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四个行业的收入单独核算的,按上述原则处理。对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合并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个行业的收入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养殖业、渔业、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车船使用税:

1.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纳税。具体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及以下)的渔船,可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但低于1.5吨的渔船,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的税额征税。为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单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五)印花税:对《国务院市场调节粮购销协议》免征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推进种养结合,综合开发农业资源,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农业投入品减量化、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生态化的工业模式,引导全社会形成适度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器械;

(3)古旧书籍;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