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信托公司作为经营性信托机构,其根本价值在于能够通过特定的规则(信托制度)和载体(特定的信托业务形式),将广泛的社会资金转化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需的投资资本。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信托产品是标准的理财产品。不仅信托财产的托管功能由银行专属管理,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这一特点与合伙模式的缺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再次,信托公司和资金信托的新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位。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信托公司新型管理方式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又体现了信托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了信托公司经营领域广、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缺点:信托资金往往是一次性募集,但PE业务需要根据每个具体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分期投资,信托募集的资金可能会暂时闲置。从国外来看,PE业务可以以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开展。实际上,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我国现阶段以信托模式发展PE更具优势,以信托模式作为PE的组织载体更具可操作性,现有法律法规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