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理和业务人员。
(三)在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从事基金托管或者销售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财务咨询机构等。上述人员所在的地方,在本准则中统称为事业单位。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