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什么?
法律分析: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受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名称、章程和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它只有经营和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受分公司管理的财产的限制。在当事人只选择支行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支行承担法律责任。当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作为被告时,应根据分公司的责任区别对待。分公司有较强清偿能力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者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有特殊法律规定,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可以在判定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认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