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基金公司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是:主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654.38+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资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经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由至少两名合格的发起人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当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要经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应当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赞助商信息;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备工作的人员名单和简历;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出资方式、首次认购时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发起人对主发起人的授权等。
(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期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间不得开展基金管理等经营活动。
(五)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时,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组织机构及职能、管理制度、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和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4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六)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在指定报纸上统一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由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