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授权经营和股权投资申请后,和上市后的公司一样吗?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6543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或不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号15,本报告书已充分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本报告中陈述的信息。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人提供本报告未列明的信息并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动词 (verb的缩写)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解释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说明,以下缩写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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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表总和的一部分直接加到各加数上,尾数可能因四舍五入而有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2128号。
法定代表人:范鹤迪
注册资本:34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04194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营业期限:2005年8月4日至2055年8月3日。
二、股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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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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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大千生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