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中履行哪些职责?
法律分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证券公司风险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出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及其他参与风险处置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证券经纪业务。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他人通报涉嫌犯罪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出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等参与风险处置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证券经纪业务。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他人通报涉嫌犯罪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