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必须宣布他们减持了多少股份。

如果股份达到5%以上,需要公告。是否需要公告流通股股东减持,根据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确定。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禁限售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65,438+0%的,应当在这些事实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关于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转让的指导意见》第三点:预计次月解除限售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65,438+0%的,持股股东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系统转让其股份。五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转让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二。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

1.根据《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指导意见》第八条,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3.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以及作出报告和公告后两天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