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程序

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1,电话:

(1)股东大会会议依照《公司法》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三)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四)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2.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直至股东大会闭幕。

3.临时提案: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临时提案内容应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和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但表决要求:

(1)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必须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2)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过半数同意表决,即同意的表决权占出席会议总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第三,股东投票的依据是股份数。每股一票,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4)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也应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足够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一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一般应为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为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公司法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外,还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公司股东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自己职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