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徐莉高志海)朱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北京某银行分支机构主任戴某勾结,采取挂失、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最终在北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06月5438+0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中扣押的10余万元退还银行;继续追缴诈骗所得款项。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银行分支机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在戴某的指使和帮助下,采取挂失存折、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等方式,分别于1998年3月将马某2000万元中的10000元转入分支机构自用。9月,1998,马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的3000万元,转入其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999 5-6月,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的2亿元中有8400万元被转出并被诈骗。事发后,该支行赔付马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6年2月26日回国。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金融诈骗,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