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的运营与管理

P2P平台跑路、诈骗的原因主要有:中间资金账户监管缺失,P2P平台有权调配中间账户的资金。

中间资金账户是为了交易验证和过账而设立的,它的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资金调配权仍掌握在平台手中。如果不严格控制时间差和条款,资金存放在“携款潜逃,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是极大的。

因此,通过监控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和归属,详细分析参与信贷活动各方的角色,监控中间资金账户的“专款专用”,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商业欺诈的可能性,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国内P2P网贷平台一般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转账结算。基金托管人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答应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指定一个托管人专门负责中间资金账户,这样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另外,也可以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独立于P2P平台认证资金的安全性。贷款协议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进行违法活动,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有真实意思保证债务履行的,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的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限制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过这个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护了。”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明确规定,居间人可以提供借款合同中订立的居间服务,并依法向委托人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法律保护。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合理设置的四条红线:

首先,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第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一定提供担保。

第三,不允许资金池。

第四,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达到行业规范后,由银监会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针对P2P点对点借贷行业良莠不齐的情况,省级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的电子登记和资金托管制度,做好专项治理,促进网贷平台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严守资金撮合中介角色;

二是不集资,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触碰非法集资红线;

三是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对引入的担保机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

4.坚决停止伪造虚假借款人,反对平台及其关联账户贷款和虚假贷款;

五、严守信息安全底线,保护投资者和信息安全;

第六,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七、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明确收费标准,不过度追求高回报;

八、充分披露信息,披露自身经营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九、* * * *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推进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十、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 *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