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和中小板企业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创业板
作为委托人的权利
依法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寿命
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
利润要求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
(3)最近一期无未赔损失;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5,438+0,000,000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
最近一年盈利,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
(注:以上要求为可选标准,只能满足其中一项。)
资产要求
最近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业务需求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主要从事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过去两年没有重大变化。
董事和管理层
在过去的三年里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过去两年没有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同业竞争
发行人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不得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成长和创新能力
没有
发行人成长性高,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创新”,即。
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民经济增长和工业经济增长;
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信3)生物医药;
4.新服务:1等新商业模式)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房产中介;
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资源综合利用;
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新农业:随着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和收入)
募集资金的使用
要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限制性行为
(1)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非法活动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公开发行证券,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在36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没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公开发行证券,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年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
发行和审查委员会
成立25人的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设立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首先征求意见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
没有
保荐人的持续监管
对于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之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创业板公司,相对主板适当延长了保荐期限。
相关要求将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创业板保荐业务相关管理规则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