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

操柞件

第三条营业部应当具有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地产,期货公司具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应当具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畅通,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两条以上网络通信线路,保证营业部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配备两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采用双路供电,或在单路供电的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为正常营业提供四小时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科技系统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所和专门的财务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符合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图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配备防火、外围隔离和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告栏,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以下内容:

(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和期货公司网站;

(二)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工作时间、资格编号等信息;

(四)提示投资者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营业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营业场所公示信息。

第六条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设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营业部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董事。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1年营业部负责人离岗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当当场履行职责,并在履行职责期间中止对公司其他事务的管理。

第八条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营业部负责人辞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的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直至办理完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拟离职的营业部负责人在办理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业务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应当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制休假和定期审计制度或者岗位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营业部业务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分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设置市场开发、开户、合约管理、交易、信息科技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保证前中后台业务分离;

(2)营业部业务岗位应有专职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经验能够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的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营业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