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准备报告
建立保险公司的过程如下: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计划;
(四)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者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其本人认可的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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