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

所谓再担保,是指为保证人设立的担保。当保证人不能独立承担保证责任时,再保证人将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剩余款项,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双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利。

再担保是担保链相对于原担保的延续。与再保险类似,是一种弥补原担保人信用增级或信用损失的再担保,也起到维护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担保作用。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原担保人以支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

再担保概览编辑器

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有其独特的条件和现实意义。再担保不同于* * *同保、重复担保、反担保。可再担保的主要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再担保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质押再担保三种。再保证人享有主保证人享有的所有抗辩权,也享有再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再保证人承担再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再担保实际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以再担保完善担保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可以部分转移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是一种探索和创新。国际经验证明,再担保体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担保是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再担保和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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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方式主要有固定比例再担保、超额再担保和连带再担保。

固定比例再担保由保证人和再保证人约定。对于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所有同类担保业务按约定的相同比例再担保给再担保人,每笔业务的担保费和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

溢出再担保是指保证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再担保给再保证人,或者保证人和再保证人均对被保证人进行担保,再保证人承担超过保证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每笔业务的担保费用和损失按照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摊和分担。

共同再担保是指单笔金额较大或超过担保人规定的担保能力的担保业务。经协商,省、市担保机构可以与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再担保的再担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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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提是主保存在。再担保的成立,必须以担保已在主债权之上成立为前提,这是再担保成立的客体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以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再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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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再担保机构是经工程担保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为了向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提供专业化的增值增信服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目的是促进整个工程担保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信用放大达到极限时,可以向工程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再担保机构符合再担保条件的,可以获得工程再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

再担保机构可以对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进行评级,确定相应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信用、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和经营状况,从而确定信用放大倍数。

工程再担保机构可以优化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生存环境,引导更多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规范执业;促进工程担保行业均衡协调发展;为促进整个工程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再担保再担保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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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是在市场化改革中应运而生的。再担保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是一项制度创新,是完善我国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再担保机构以政府政策为导向,以多元化再担保产品为抓手,以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发挥再担保增信增能、补偿风险、引领规范等重要机制,再担保规模稳步提升,杠杆效应不断放大,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再担保框架体系。

自2007年东北再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担保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环节和构建小微企业和“三农”长效融资支持机制的重要制度,已基本建立。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担保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已有24个省(市、区)成立了再担保机构或明确了再担保融资机构,另有江西、广西、重庆、四川4个省(市、区)正在积极筹建中。[1]

24个省份* * *建立了具有地区和省级再担保功能(或部分功能)的再担保机构25家,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份建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天津、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甘肃、青海等9个省份。,已明确承担省级再担保职能(或部分职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东北再担保的业务覆盖东北三省和内蒙古。[2]

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的统一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再担保机制,提高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3]

再担保再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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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担保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不同的再担保机构对再担保业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典型的业务类型如下:

一般责任再担保。一般责任再担保是指当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因经营不善破产时,再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破产、无力支付的担保责任,即风险兜底,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信心,以增强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据统计,* * * 10再担保机构开展了一般责任再担保业务,其中甘肃、河南、山西、东北、湖北等再担保机构主要开展一般责任再担保业务。

连带责任再担保。与一般责任再担保相比,连带责任再担保不是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在支付顺序上,晚于担保机构;在支付条件上,担保机构无力支付。连带责任再担保主要是在一般责任再担保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各方需求,进一步调整了再担保机构承担合作担保机构无力支付赔偿责任的前提,有的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重新定义了担保机构无力支付赔偿的条件。最终的效果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机构赔偿或者要求再担保机构赔偿,即债权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共同担保,增强了担保机构的信用和责任承担能力。

比例再担保比例再担保是指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这部分风险。如发生代偿,由再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代偿,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保证其资产流动性和代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