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方法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两种应对信用风险的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方法以巴塞尔协议1988为基础,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目标是低复杂度的银行。使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基于OECD国家的分类方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运用这一法律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评级公司少,难以达到国际公认的标准;被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成本高,结果不一定客观可靠。如果硬性套用标准方法,大部分企业的评级会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150%(b B-以下企业)。企业不会有参与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只有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引入,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应用于资本监管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允许使用自身内部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一级法只要求银行计算借款人违约概率,其他风险因素由监管部门决定。高级规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计算的多个风险因子值。为了促进内部评级法的使用,巴塞尔委员会从2004年开始为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安排了三年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