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分支机构的过程
注册分公司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成立分公司的方式是什么?
总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在其住所以外设立,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分公司的注册材料有哪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3.注册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核准分公司名称。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向分公司注册地的区工商局提出申请。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内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申请行业审批许可证。比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食品业务的,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从事运输业务的,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
一般来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
(3)提交分公司注册申请材料,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和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雕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公章、财务章、分支机构负责人印章。
(5)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都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以上步骤完成后,分支机构注册基本完成。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开立分行账户。
(2)申请发票。
分公司和子公司应该如何纳税?
一、分支机构与子公司之间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进行独立核算的,可以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总公司可以调节损益,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设立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是分行的盈亏。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立的分公司可能亏损时,应选择总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为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用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且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公司亏损,新成立的分公司可能盈利时,应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而是可以积累发展资金。总行可以把自己的好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享受时,可以选择总公司公司模式,使分公司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可以将其注册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会收到更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和风险责任,由于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利于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如果分支机构有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没有这种顾虑。
二、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汇总清算,财政划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企业所属的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但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公司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扣除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缴税。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企业设立分公司时,由于分公司在设立初期面临的成本较高,亏损的概率较大,所以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而且可以享受到总部盈亏相抵的好处。经营两三年后,分公司开始扭亏为盈时,再注册为子公司,可以减少分公司对总公司的法律影响。
三八分支机构不需要当场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省市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家分支机构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为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纳税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合并税收政策,避免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造成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
1,垂直管理的央企,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比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得税不纳入中央与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的,没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设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员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该独立的生产经营部门不得视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与总部汇总缴纳,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如果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分支机构将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6.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在设立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
7.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得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
1,公司单独所得税处理
(1)公司分割所得税的一般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拆分所得税的一般处理规则总结如下:
A.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分离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
b、分离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作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
D.分立企业不复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与企业分立相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结转互相弥补。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部)或解散公司(新设分部)的资产、负债分割给新设公司,并将所得税作为资产、负债转让处理,其中被分立公司为资产、负债的转让方,新设公司为资产、负债的受让方,应按转让价格确认资产、负债的计税成本。比如A公司和B公司都是A公司的股东,各占50%的股份,A公司有分成。A公司存续,A公司持股65,438+000%,新成立的B公司持股65,438+000%。A公司总资产(净值)3000万元,负债15万元,股东权益15万元。经评估,资产价值5000万元,负债价值15万元,企业价值3500万元。所以分给B公司的评价?净资产?金额应为654.38+0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将公司基准日净值为1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的房产和250万元的负债分割给B公司..
上例中,如果适用所得税一般处理,分立后的A公司需要确认654.38+00万元的收入并并入其主营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其将应税成本为654.38+00万元的资产以2000万元计价?转学?是的。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一般处理适用于公司的分立:
a、只要拆分定价中有增值,就可能使拆分公司有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b,但是对吗?受让方?资产新成立的公司是有益的,会减少其所得税负债(因为折旧额会增加);
c、现有的分部会比新的分部节省所得税(如果在上述例子中采用新的分部,A公司因该分部的收入将增加到2000万元)。
(2)公司分割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财税59号文将公司单独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则汇总如下:
a .被分立企业接受的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被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b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的资产所对应的所得税项目,由分立企业继承。
C.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损,可以按照被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被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D.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果需要放弃被分立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原有股权(以下简称?老股?),?新股?计税依据应该放弃?老股?计税依据是肯定的。如果不用放弃呢?老股?,是获得了吗?新股?计税依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确定:直接法?新股?计税基础被确定为零;还是按被分立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减持原持股?老股?计税基础,然后将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减少到?新股?走吧。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部)或解散公司(新设分部)的资产、负债分割给新设公司,在所得税处理上将其视为一种非等价交换的转让行为。虽然拆分定价仍需遵循公允定价和等价交换原则,但拆分公司对于拆分定价的增值不需要确认收入,因此纳税义务是递延的。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A公司被分割,A公司存续,甲方仍持有50%的股份。B公司新成立时,甲乙双方也各占50%的股份。A公司总资产(净值)3000万元,负债15万元,股东权益15万元。经评估,资产价值5000万元,负债价值15万元,企业价值3500万元。所以分给B公司的评价?净资产?金额应为654.38+0750万元。经协商,甲、乙双方决定将公司基准日净值为654.38+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负债为250万元的房产分割给B公司..
在适用所得税特殊处理的情况下,分离后的A公司不需要确认分离所得654.38+00万元,也不会承担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因为它将应税成本为654.38+00万元的资产分割为2000万元?转学?可以,但只能确认654.38+00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公司分立需要进行所得税特殊处理的情况下:
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将延迟其所得税义务;
b、但新成立的公司会因其资产的税收成本减少而减少折旧,从而弥补因公司存在或解散而节省的所得税。
2、公司增值税的划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1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以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6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多次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且最终受让方和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1号)。?
3、公司分立的营业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营业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1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公司单独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立为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或变更给分立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文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5、公司分立契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立为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分立后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一出资人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化,但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
6、公司的单独印花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于单独设立的新办企业,其新开资金账簿记录的资金可不再进行退税,未退税部分和以后新增资金可按规定进行退税。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一家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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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