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以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律还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从其约定。一方独有的财产属于自己。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分,必要时可以不相等。如有争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变得多样化,特别是房屋、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很大比重。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上,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妇的住房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投资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屋,离婚时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可以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不能单独使用的,可以固定价格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在确定房子分配给哪一方的时候,要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还要照顾到抚养孩子的一方父母。在双方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女方应得到照顾。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拆除。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归另一方,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已经扩建的,扩建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如离婚后无处居住,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的多元化,房屋所有权的状态也是多元化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离婚时已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有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的私房和公房,一般以房产证发放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物权原则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争议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共同财产的,房屋为共同所有。因为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a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而获得的,共同财产购买是婚后的产权。由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 .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产权。通过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住的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产权房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夫妻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婚后夫妻购买产权的,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的话,产权房可以直接分割成共同财产。虽然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而是以父母一方的财产购买。产权证是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是共同财产,但分割财产时应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原由一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后以一方父母的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购房资金来自该方父母,应是一方所有的房产。父母一方原来租住的公房虽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还有父母一方的名字,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抵押,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抵押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一方参与还清贷款,不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是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债务是个人债务。归还的贷款,属于夫妻一方解决的部分,应当归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有些有产权的房子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部分产权受到限制。根据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通知》,其特点是:一是房屋必须购买满五年方可出售;二是原补贴单位在出售时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卖房收入按国家、单位、个人的比例分配。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公房,但没有产权证。由于这类住房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和职工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实际分割存在一定障碍。当事人有争议,未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不宜由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权属,而应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住房屋所有权时的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作为购房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未取得产权证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为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已付清全部房款,房屋权属法律关系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情形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处理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一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妻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购买的;二、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第三,婚前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共同财产,婚后该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父母出资分房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所作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即父母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不清楚,从社会常识推定为赠与。当事人有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不适用本条。需要强调的是,父母在离婚诉讼中所做的陈述或证明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投资协议或借款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溯出资情况及其性质。父母婚后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投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上可以视为明确赠与自己的子女,这部分投资应视为个人所有;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有书面约定或者明确声明出资人表示赠与一方,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双方,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比如一男一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记载一人名下,男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一人;一男一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在一人名下。如果乙方不能证明该出资是对一人的赠与,则男方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男一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记在双方名下。这一贡献应被视为给双方的礼物。在实践中,父母可能会为其子女购买房屋出资,但他们也可能会为其子女购买其他物品出资。同样,他们也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做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租赁房屋的处理
租赁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的约定,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办理房屋,但可以办理租赁权。夫妻离婚时租住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所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方租住夫妻双方都能租住的公房的,承租人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都可以租住公房,如果面积大到可以分割使用,可以由双方分别租住;可准许转让另行出租的房屋或承租人为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在具体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公房出租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2.夫妻共同拥有的企业产权的分割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夫妻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可以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共同财产的份额可以由配偶一方拥有,由另一方补偿;也可以分成两部分,双方以各自的股份加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此类情况的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由一方管理的,离婚时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转让股份的方式,即经双方同意,一方继续经营企业,经企业财产评估后,一方将其在合伙企业中应得的份额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除合伙企业,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其他合伙人入股,退伙的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任何一方都不想退出合伙企业,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应重新确认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比例。
(二)个人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经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的,按照《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3)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将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将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夫妻向股东的配偶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权的。(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离婚时,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可以转让其股份,以取得转让对价。当然,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确认股份,并将变更后的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这样的公司通常称为“夫妻公司”对于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资格,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作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将其资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可以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身份没有限制,夫妻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法。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一个“夫妻公司”的法人资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民益法院赞同审判指导著述中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登记载明的夫妻出资比例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这个观点。对于一方管理的“夫妻公司”,离婚时公司财产分割有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对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由第三人与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由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折扣补偿。一方配偶将股权返还给另一方配偶,另一方配偶按照公司评估的财产的一半补偿另一方配偶。由于此时只有一个实际股东,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物理分段。夫妻双方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平分。
3.投资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夫妻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场价格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或者份额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人民法院不应分割。符合转移条件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是我们关于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的法律解答。在上面,我们主要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以及离婚财产和债务分割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