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向股东借钱吗?
1.公司可以向股东借钱吗?
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但需要遵守合法的借款程序。如果不违反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并通过了相关法律程序,则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案:(2020年8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罪,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但非同一事实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自借款人收到贷款之日起以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贷平台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
(3)以票据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日起;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金账户时,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股东在公司中属于既能获得利益分享权,又要承担出资责任的角色。因此,当公司出现困难,不得不向有能力的股东借款时,法律不会禁止,但公司承担的集体利益也必须通过正常的借款程序和与股东个人权利签订协议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