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
因此,问题中的情况是:
1,弥补土地使用权投入。
借:无形资产3000万元。
借款:实收资本——“老股东”3000万元。
2.分期计算土地使用权摊销额。
月摊销额= 3000万元/(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剩余月数)
3.调整实际建账日前尚未摊销的土地使用权。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款:无形资产
由于涉案企业至今未开始生产经营,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开办费。本分录金额=月摊销额*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之日至实际建账日前一个月的总月数。
4.土地使用权应在开户日的当月及以后月份正常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款:无形资产
这个分录的金额是每月摊销额。
5、开发商品房,结转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开发成本
贷款:无形资产
结转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后,无需摊销。
另外,对于标题“双方实际协商价格为4000万元”,如果没有错误的话,应该是受让方(即新股东)支付给转让方(即老股东)的股权转让款,这笔钱取得的654.38+00万元收入与企业无关,属于转让方(即老股东),依法纳税。在会计处理上,该科目中的4000万元转账金额与企业无关,企业只需将实收资本中“老股东”明细账的余额转入“新股东”,即:
借:实收资本——“老股东”3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3000万元。
关于补充问题。
首先,标题中新股东的目的是向老股东购买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老股东直接拥有,而是由企业拥有,由老股东间接拥有。因此,虽然交易双方是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该交易仍属于企业股权的交易。交易后,新股东不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也通过其拥有的企业股权间接拥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问题企业作为会计核算的主体,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企业是持续性的,其会计核算应该从企业成立之时就开始进行,没有进行的会计核算应该进行补充。同时,由于题目中的交易金额属于股权转让金额,无论转让金额多少,都与企业无关,属于新老股东之间买卖企业的交易金额。即企业土地使用权原值仍为3000万元,成交金额为654.38+00万元(即“升值”),不能计入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总之,4000万元的交易金额不应确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虽然交易目的相同),而应确认为企业股权转让。
至于题目中提到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因是,虽然上述10万元的升值并未计入企业账面价值,但企业市值仍包含10万元的升值(假设4000万元的股权交易价格公允)。也就是说,如果新股东继续转让企业股权,仍可收回转让款4000万元。如果新股东不再转让企业股权,而是继续经营,那么企业的利润中就包含了未入账的增值654.38+00万元,利润属于新股东,也就是说新股东享有654.38+00万元的增值。如果进行利润分配,新股东实际收回增值654.38+00万元。所以题目中所说的“损失”是不存在的。
当然,如果企业在产品定价时不考虑10万元的增值因素,那么就可能出现新股东的“流失”。例如,如果商品房建设成本(包括账面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0万元,则商品房价格不得低于110万元(10万元),否则新股东将遭受投资损失。
关于开办费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5年以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可以根据商品房开工建设的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