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1)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报告,介绍公司概况、公司治理、业务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信息。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要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及相关利益方权益的重大事项做出中期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简介
公司治理
(3)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5)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状况表
(七)特殊事项的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其业务简介中披露以下风险类型及风险管理情况:
(1)风险管理概述。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业务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
(2)信用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及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和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和依据,期末信用风险暴露数量,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期初和期末不良资产数量,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物确认的主要原则,内部确定的抵押物与贷款本金的比例,担保贷款的相关管理原则。
(3)市场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票价格、市场汇率、利率等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及其大小估计,分析上述价格变动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控策略。
(4)操作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内部程序、人员和制度的不完善或错误,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其他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对公司、客户及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并说明公司对此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以下公司治理信息:
(1)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5)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的合法经营和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总额和重大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披露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重大关联交易应逐项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逾期还款等。关联方为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持有信托投资公司股份的数额和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其中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上, 或者信托投资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和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受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托投资公司内部人员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能够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加重大影响;
(四)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由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前五名股东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及其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者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后对公司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要说明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媒体名称和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客户和相关利益方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制作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大股东的变更及其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变动及其原因;
(3)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累计变动超过50%;
(4)报告期内信托管理人和信托业务人员累计变动超过30%;
(五)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7)公司变更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变更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要披露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估计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对策。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下列事件时,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出具情况报告,并于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一)发生重大经营亏损,足以影响公司的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2)与公司及其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的风险警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