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最高法院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对王怀忠案的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2004)刑辅字。15
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0年8月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国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号楼102室。他于2002年6月6日至10月6日被捕。现在下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03年2月2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剑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5日+10月5日作出(2004)陆星儿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在审查结束了。
经审查,一审法院裁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富阳区委副书记、富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富阳原市长王汉清等人为涉嫌偷税的富阳龙飞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至1997期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阜阳行署专员、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由阜阳行署及阜阳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 从而为安徽国银富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国际工业园和海印花园解决建设用地和减免海印花园二期配套费65438+1997年7月底,王怀忠接受该公司董事长项堃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为安徽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景贤山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1998 10,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解决安徽阜阳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在开发静心山庄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收受龙腾公司董事长马平、龙腾公司总经理卢强给予的30万元。1999 65438+10月,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公安机关不追究龙腾酒店员工砸碎白金汉宫酒店玻璃窗及车辆的责任,事后收受马平、卢强给予的40万元;同年2月,王怀忠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上签字请求阜阳市有关部门支持,后收受马平、卢强20万元;同年5月,王怀忠在阜阳市颍州区为相关领导打招呼,为龙腾公司办理龙腾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手续,收受马平、卢强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阜阳东方宾馆董事长周伟关于买断东方宾馆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帮助周伟买断东方宾馆并协调解决借款14963万元,先后4次收受周伟人民币* *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减免安徽省田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汽车运输大厦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汽车运输税。1999年8月,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新华人民币65438+万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阜阳白金汉宫酒店有限公司解决扩建白金汉宫酒店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并两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解决白金汉宫酒店建设资金。1999年8月,王怀忠收受公司董事长刘世强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2月至1998+0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协调会、签署文件等方式,为倪超所在的阜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建配套费,共计折合人民币65438元。2000年5月,在天津开会时,王怀忠向倪超索要人民币5万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7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文件上签字认可、召开协调会等,为法定代表人为周莉的安徽阜阳国际贸易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国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亚杰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费用。2000年6月5438+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得知有关部门正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进行调查,向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其中1.2万元送给侯(化名,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进行调查。
5438年6月+2000年2月、2006年2月5438+0日,被告人王怀忠向计划在安徽亳州建设农业基地的安徽牛王皮革服装(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静索取人民币20万元。向筹建长青镇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的安徽彭云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于丹生索要人民币50万元,安排于丹生将人民币30万元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于永强,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会满,找关系设法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人王怀忠的财产。除受贿犯罪所得及合法收入外,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438+0103000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是真实、充分的,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在向索要200万元后,要求杨返还80万元,本次受贿金额应为654.38+0.2万元;一审量刑过重;一审宣判后,他检举他人犯罪,表现出真诚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王怀忠的辩护人不仅提出了与王怀忠相同的辩护理由,还提出:王怀忠受贿犯罪情节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对受贿罪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不明财产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王怀忠的辩护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元654.38+0万元,折合人民币565.438+076.543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对价值人民币4,805,438+0,654,38+0,030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糟糕的是,为逃避法律制裁,王怀忠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的同时,继续向他人索贿,并利用索要的巨额贿赂试图阻止有关部门查处其经济犯罪。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庭审期间,王怀忠报告了另一个人的罪行。经有关部门核实,其举报要么缺乏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不符合立案核查条件,要么涉案人员在王怀忠举报前已被举报调查,要么不构成犯罪。王怀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立功的规定,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一审期间,王怀忠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怀忠对自己的大部分罪行供认不讳,但仍否认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陆星儿终字第6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勒内·华伟法官
韩伟忠法官
代理法官郭庆国
2004年2月11日
簿记员崔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