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司法修改了哪些条款?
2013 12.28十二届六次常委会通过了《NPC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也包括12对现行公司法的修改。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04年3月38日起施行。
12点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
(六)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全体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按照章程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