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持股33%以上有表决权还是否定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决议有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比如可以不只是半有效,而是1/3。这些都是企业自治,都是可能的。但《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需要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在章程中作出其他规定。

法律分析

公司法中的表决权和股权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是股东的表决权,也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地位所享有的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表示一定意思的权利。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定权利和受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息请求权一样,处于股东权利的核心地位。股权是指股票持有人与其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对应的权益,以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中规定了一股一票原则。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对同时发行的同一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