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公司反仲裁?
经公司仲裁,处理方式如下: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请求和申请合并审理;
2.反请求应当单独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单独申请仲裁;反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请求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劳动仲裁举证时限如下:
1,当事人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对其主张的证明;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而难以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证据的一方或者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
在仲裁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请求和申请合并审理。
反请求应当单独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单独申请仲裁;反请求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请求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答辩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