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客户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委托给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有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政府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及其他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高成长性、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资产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20%,并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无限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标的,通过专项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逐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至少有五名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历;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