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利用开发产品抵债收入如何确认
房地产企业利用开发产品抵债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配、偿还债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认定为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照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如下:(1)根据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一个月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根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企业如何以开发产品抵债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对拆迁对象来说是一种补偿方式,但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缓解现金分配的方式,是一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