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体改委起草的《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定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具体受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的目的;

2.公司名称和住所;

3.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和注册资本;

4.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额;

5.资金的投资。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文件;

(四)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五)章程草案;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报告;

(八)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九)市国资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计划申请的批复;

(十)提交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资产入股的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条设立公司的申请,由市体改委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0日内,按《公司法》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第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法人组织。

(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

(三)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方案、报告等文件送市体改委备案。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第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并负责会议纪要;

(2)保存并确保公司有完整的必要文件和各种相关原始记录;

(3)负责及时准备和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和股东依法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四)负责公司公共事务,保证公告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六)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必须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内部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以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1994]81号)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确定国有股持有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按《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到市国土局审批。第九条国有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股份转换、股权设置和资产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国有控股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国有股代表必须依法维护国有股权益。第十一条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股权评估和管理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司的全部股份应当由指定的托管机构集中管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意见的通知》(津法正[1998]60号)中涉及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