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制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机动仪器、工具设备(各公司单独分类的交易设备和机电设备)。
第三条会计原则前款所称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且为非生产性的,且不超过一定数额(由各公司自行确定)的,应当在费用账户核算,不在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由各公司指定的部门按以下类别进行管理,管理和维护规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制定。(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业务设备由综合部门负责管理。(2)机械设备、电动机、仪表和机电设备由工务部门管理,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由与性质有关的部门管理。(3)材料仓库负责工具的管理。
第五条编号的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与会计部门按其类别和会计科目进行分类编号,贴上样本标签。
第六条人员交接时,应按照《人员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详细交接。
第七条增减报告会计部应于次月6月5438+05前编制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项目的“固定资产增加表”,一式三份送管理部核实。填写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保管,第二联返回会计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以计算机处理报告代替。
第八条固定资产盘点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包括工具、电机、仪器仪表和交易性设备)。此外,每季度应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登记卡簿,从每个类别中选择至少十个项目。盘点结束后,应填写“存款证明”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两份报(总)经理批准,一份交会计部,一份交综合管理办公室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不仅要说明盘盈或盘亏的原因,还要按规定办理增减手续。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新增、建造和修理,分别按照《物资管理办法》、《工程修理和建造合同事务处理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添加和注册
第十条新增土地、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程序。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建筑物为总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新增表”一式三份,送会计部门填写购置金额、使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所记录的项目,如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其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捐赠的固定资产被其他公司收购的,应当明码标价。如果找不到原价或根本没有原价,管理部可会同会计部进行估算,并按第十条办理新增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二条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等房地产权属,统一由总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转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不变。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保险按照《相关企业财产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转让、闲置和减值的处理
第十四条土地、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转让时,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让单”一式四份,送调入部门签字(管理部门不同的,同时打印一份由调入管理部门签字),第一份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的,送调入管理部门转让)。进出工厂时,应填写“交接运单”一式六份。第一托运部保管,第二托运部转会计部暂存以核对第三,第三至第六托运部出厂时由警卫签注时间和车重后由警卫暂存。转到翌晨的托运部会计部门,收货部会计单位在与第二次托运核对无误后一天内转到核对收货材料。第四、五、六联应在货物出厂和进厂时由承运人随货交付工厂。第四联由收货部门收货后保存。第五、六联经警卫背书后,第五联由承运人暂存申请运费,第六联由警卫人员暂存,转翌晨收货部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需要送制造商修理时,应按照《工程修理及承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送修时,工务部或管理部开出“送货单”一式六份,第一份由搬运部保管,第二份送会计部,第三份第二天暂存门卫室,第四、五、六份送承运人随厂发货。第四送材厂商暂存待送返工厂货品的凭证,经办部门验收后转会计部核实。第五联用于申请运输费,第六联由收货厂家签字后送回搬运部门。
第十六条经营管理部在办理固定资产租赁或借出前,应会同会计部报请(总经理)批准,并制定合同,抄报会计部审核。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保养、税费负担、租金、运输费、返还期限、原始状况、附属设备明细等。,进出工厂时应填写“材料送货单”一式六份,并
第十七条土地、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因减值而报废的,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减值表”一式四份,注明减值原因,送管理部、会计部签认,并报(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第一联送管理部转“固定资产登记卡”。二、按处理意见处理后,第三联连同废品一起送仓库签收(不足部分免于上交仓库),第三联连同有关材料送会计部向主管机关备案、抵押变更、保险注销,第三联自行保管。如果减值资产规模巨大,必须就地处置或拆除,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处理。但毁损资产在拆迁前或拆迁后不能移交仓库的,由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妥善保管。前款所列减值资产已移交仓库的,由物资仓库保管和处理。不能移交仓库而决定竞价出售的,处理流程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处理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应至少每三个月整理一次被认为无经营使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清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经批准拍卖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管理部根据“闲置固定资产清单”所列的指示出售部分,立即开具“固定资产出售比价单”一式四份,经理(总经理)指定专人或采购部负责投资比价, 并将比价结果记入“拍卖比价单”后,第三联自行留存,第四联送资产管理部,第一、二联出示(。 (2)发货时,拍卖经理填写“材料发货运单”一式六份(不需要承运人的复印件)到工厂提货,经门卫签注发货时间和过磅记录后,寄回拍卖经理开具“付款单”向出纳支付货款,并在“材料发货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出售价格表”的编号和发票号。(3)交付后,管理部应立即填写“固定资产减值表”一式四份(物资仓库免填),第一份转“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份送会计部,第三份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抵押资产的减值、出租、出借提供抵押贷款的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出租、出借的,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注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凭贷款、抵押登记机办理标的物增减手续。□工具、辅助设备和交易设备的搬运
第二十条电机仪表的处置(1)本资产使用部门应逐笔填写“固定资产增加表”,并加盖“辅助设备管理”章(电机或仪表附机验收的,仍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第一联由管理部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2)调拨时,通知管理部在“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录调拨情况,并在进出厂时填写“调拨出库单”进行交接。(三)如需送厂修理,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4)维修细则由管理部会同使用部门制定。(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闲置部分应按第十八条规定处理。(6)各公司可自行定义管理对象的标准(如空调中的电机不纳入管理,或几马力以上的电机纳入管理对象等。).(七)减值部分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减值单位应加盖“辅助设备管理”信息章。
第二十一条工具的处置(1)该资产的购置需要材料仓库完全接收,由仓库保管后,才进行领用并归入材料账。(2)该资产是指材料的工具类,但各公司可能会指定各种产品名称,并添加非消耗性零件。(3)该资产归类为个人保管时,按个人设置“财产保管卡”一式两份(共同使用人按分公司设置,科长为自然保管人,可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一份交储配部门(仓库),一份交各分公司集中保管。(4)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领料单”,连同部门留存的卡片,从仓库领料,并在“财产保管卡”上签字。(5)使用该资产时,如果是新领料或追加领料,必须经厂(部)长批准;如果是旧的,凭科长批准的请购单办理。(6)移交时,应在该资产的保管清单中增加“财产保管卡”,并送交管理部进行移交。(7)当该资产不需要归还时,必须提交厂(办)长批准后才能归还仓库,材料仓库将对归还的产品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交易性设备的处置(1)该资产的购买不需要通过材料账进行处理,验收后直接通过设备或费用进行核算。(2)各公司应列出该资产的类别,物资仓库在申请购买时,在申请表上加盖“纳入物业管理”的印章,报管理部申请。验收后,“请购单”会计联和仓库联送会计部付款,传票发出后仓库联送管理部记录“财产保管卡”。(3)该资产归入个人保管时,应按个人设置“财产保管卡”。其他科室设立“财物保管卡”,科长为自然保管人,可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4)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的保管期限和对象,各公司可自行定义物品和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届满后不要求报废或归还。(5)交接时,应将该资产的交接清单副本送交管理部,并记录在“财产保管卡”上。不使用或报废时,需编制保管清单,经厂(部)长批准(可酌情转发)并记入“财产保管卡”后,交管理部领取(报废部分免领)。补充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已提交决策会议颁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