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的职位是什么?

监事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成员,也称为“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监督机构。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异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和经理层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提名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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