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65438+万元的,处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出具虚假材料的投资者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相关投资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对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导致撤销许可决定无实际意义或者无法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吊销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对保险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二)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的。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654.38+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险代理分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对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无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654.38+0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代理关系后,未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的各类文件、资料交付给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654.38+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65438+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出具或者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虚假理赔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54.38+0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二)未开立独立的保险费收缴账户的;
(三)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扣缴代理费;
(四)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领取保险金或者保险金。
(五)违反有关对外投资或对外担保规定的;
(六)代表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超越代理范围,损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65438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支付监管费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或者在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54.38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或专用账册的;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公众的义务;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公司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教唆、诱导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四)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五)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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