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离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分立应履行的法律程序
(一)董事会制定上市公司的分立方案。
董事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的依据。分立方案的起草应建立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础上,符合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可行。公司分立方案应当对公司分立合同条款草案进行说明,并说明制定这些条款的法律和经济理由,特别是换股比例和分配股份的标准。这个环节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是,董事会在这方面扮演了“守门员”的角色。董事会通过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有欺诈性或者违法性的,不愿提出异议的董事可以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公司的分立会影响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分立由股东会决定。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不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应注意以下问题:公司应向全体股东(包括有表决权的股东和无表决权的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审议公司分立方案和通过公司分立决议的议题。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参照欧盟公司法指令第6号第8条,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指定或批准一名或多名专家负责审查董事会拟定的上市公司分割方案,并向股东提交书面报告。专家代表涉及单独公司的利益,但独立于这些公司。
(三)当事人签订公司分立合同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由各方当事人签订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是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后签订的。因此,合同的内容实质上是股东会决议的具体化。分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原公司资产的分割、分立后各公司对原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和接受、分立后各公司经营范围的划分及其他相关问题。
(四)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并不是上市公司纯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做出的决定。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事务。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当然公司的划分也是如此。从不同角度看,有的股东认为分立更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有的股东则不赞成上市公司分立。他们认为,如果公司真的分离,肯定会影响部分股东的权益。因此,上市公司分立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又要注意保护上市公司各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