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新股的首次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