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所附条款、批注、所附批单、申请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据、声明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范围
特定团体五名或五名以上成员均可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本保险。该特定群体的参保成员应占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最长保险期限为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约定保费并出具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支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照人身保险中的残疾程度及保险赔付比例表(见附表1)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乘以残疾对应的赔付比例。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相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当不同的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公司只会赔付一份伤残保险金。如果伤残项目对应的赔付比例不同,公司只会赔付比例较高的伤残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导致三度烧伤,本公司将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按被保险人每次烧伤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向每位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支付的保险费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5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残;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说明书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情况不限;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滑翔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分娩(包括剖腹产)、避孕、绝育、治疗不孕症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被保险人也可以经本公司同意分期缴纳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付、季度交付、月度交付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度、月份的对应日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应当在保险费期满前或者在支付宽限期内支付第一期后的保险费。在支付保险费时,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付款宽限期
除非另有约定,每笔保险费到期日后的30天为支付宽限期。在赔付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已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支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如果在宽限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将于宽限期届满后的第二天终止。
第九条伤残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的,经治疗后,由本公司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的,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未结束的,被保险人应当在第180日根据其身体状况出具信息或者作出司法鉴定。
第十条说实话。
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本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并可以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也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到期的净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有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等额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和烧伤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勘探和调查费用。由此造成的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不能确定的,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外,本公司不承担支付不确定部分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作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表,并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申请人证明;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投保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能够由投保人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伤害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表》,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给付:
1.保险单或申请人证明;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委托书、合法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可以由投保人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伤害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烧伤,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给付:
1.保险单或申请人证明;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委托书、合法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可以由投保人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伤害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证件、资料后,应当在与投保人就保险金数额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向投保人发出拒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及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列证件和材料后60日内,给付保险金数额不确定的,根据现有证件和材料,本公司先给付能够确定的最低数额,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本公司给付相应差额。
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返还的,投保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公司给付的死亡保险金。
七、投保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更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届满日相同。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辞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如无保险赔付发生,公司将退还被保险人未到期的净保险费;已支付保险费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3.如果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少于符合本保险资格的总人数的75%,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退还未到期的净保险费。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申请人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如申请人未能书面通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第十六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当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按公司职业分类降低时,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差额退还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的未到期净保险费;当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从其转专业之日起,按差额增加最后一次缴纳保险费的未到期净保险费。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收取后续分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公司职业分类增加危险,但未按前款约定通知公司并缴纳增加的保险费的,公司将按原已缴纳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缴纳保险费。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表》,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具《审批表》,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申请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申请人可以请求终止本合同。但已支付保险费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纳保险费的缴纳凭证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在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终止,公司应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金未到期的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端解决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由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解释
意外伤害:是指外部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公司相关保单(凭证)、批文或批注中所列的医疗卫生机构。
合法身份证明:指授权机构依法出具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含有医生为治疗疾病而开具的药品的处方药。
醉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驾驶的;
2.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的;
3.驾驶人持考试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认证的驾驶证驾驶的;
5.持学习驾照学车时,没有教练随车指导,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
无有效驾驶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机动车驾驶证;
2.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辆: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用于载客或运送物品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在江河、湖泊、海洋、水库、运河等水域中使用辅助呼吸设备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冒险:是指在明知有丧失生命或伤害身体的危险的情况下,故意将自己置于某种自然条件下的行为,如漂流、爬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
武术比赛: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拳击技术和器械使用上的对抗性比赛。
杂技表演:指表演马术、杂技和驯兽表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HIV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是指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如果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HIV或其抗体呈阳性,且无临床症状或体征,则为HIV感染;如果同时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就是艾滋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是指国家、民族、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公告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公告为准。
生效日期:指本合同每六个月、季度和月份的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
应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时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未到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缴纳的保险费×(1-手续费率)×(1-本次保险费已覆盖天数/本次保险费已覆盖天数)。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赔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支付比率
第一步
1
2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眼永久完全失明(注1)
双上肢腕关节以上或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以上腕关节和一下肢以上踝关节缺失
一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一条上肢腕关节或以上丧失
一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踝关节以上失去一条下肢
肢体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咀嚼和吞咽功能完全永久丧失(注3)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器官功能极度受损,终身无法从事任何工作。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动,需要他人的帮助(注4)
100%
副手
九
1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一下肢,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三大关节永久完全丧失功能(注5)
十个手指不见了(注6)
75%
第三阶段
11
12
13
14
15
上肢一个以上腕关节丧失或者上肢三个主要关节永久完全丧失全部功能
下肢踝关节缺失或者下肢三大关节全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双耳永久性完全丧失听力(注7)
十指永久完全丧失功能(注8)
十个脚趾缺失(注9)
50%
第四阶段
16
17
18
19
20
21
22
一只眼睛永久完全失明
一个上肢的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一个下肢的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一手含拇指食指,四指以上缺失。
下肢永久性缩短超过5厘米。
永久性完全丧失语言功能(注10)
十个脚趾永久完全丧失功能
百分之三十
第五层
23
24
25
26
27
28
29
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的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双手拇指缺失
少了一只脚和五个脚趾
双眼眼睑明显缺损(注11)
一只耳朵永久性完全丧失听力
鼻子缺损和嗅觉功能明显受损(注释12)
20%
六年级
30
31
32
一只手拇指和食指缺失,或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内的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一只手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拇指或食指永久地完全失去功能。
一只脚和五个脚趾永久完全丧失功能
15%
第七层
33
34
一个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
一只手的拇指和食指永久完全丧失功能(注13)
10%
注意:
(1)失明包括失去或摘除眼球,或不能分辨明暗,或只能分辨眼睛和手的人。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由我公司指定的合格眼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2)关节功能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瘫痪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性紊乱或功能障碍,导致除流质食物外不能咀嚼或吞咽的状态。
(4)为了维持日常生活的必要活动,我们需要他人的帮助,即进食、排便、脱衣服、生活、行走、洗澡等。,这些都是我们自己做不到的,需要别人的帮助。
(5)上肢三关节指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6)断指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截肢(拇指指指间关节)。
(7)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功能丧失是指从远位指间关节截肢,或从近位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趾缺失是指趾关节以上完全截肢。
(10)语言功能丧失是指构成一种语言的唇音、舌音、口盖音、喉音等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音,或声带完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损伤而致失语症,必须由有资质的耳鼻喉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所致的失语症。
(11)双眼明显眼睑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及嗅觉功能明显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一半缺损,双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无法矫正或双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功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明显不可恢复等情况除外。
附表2:
烧伤程度与保险赔付比例表
种类
烧伤深度和烧伤面积
支付比率
被保险人已满十二岁。
三度烧伤面积在2%(不含)到10%(含)之间。
10%
三度烧伤面积在10%(不含)到20%(含)之间。
60%
三度烧伤面积大于20%(不含)的烧伤
100%
被保险人未满十二周岁(含十二周岁)
面积在2%(不含)到5%(含)之间的三度烧伤
10%
三度烧伤面积在5%(不含)到10%(含)之间。
60%
三度烧伤面积大于10%(不含)。
100%
注:烧伤面积指皮肤烧伤面积占全身表面积的百分比,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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