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兼并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1)立法存在漏洞。

规范有序的企业兼并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支撑。虽然企业兼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现阶段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然而,关于企业兼并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现行的合并立法没有对合并的许多制度作出规定,许多关于合并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其他重要制度如合并的形式、合并的效力、合并的具体程序、被合并债权人的保护等都没有规定。即使是对合并规定较多的公司法,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也缺乏规定,如合并合同、合并中异议股东的保护、合并对价和合并支付、简单合并等。此外,我国至今没有反垄断立法,很难防止合并中的垄断问题。

立法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

在中国,企业根据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企业立法。而企业合并立法又包含在相应的企业立法中,这就导致了企业合并的单独立法。这种各自为政的立法缺乏协调,导致不统一,甚至矛盾。这种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合并概念和形式的差异。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中,一个公司解散,另一个公司存续;新设立的合并,合并各方解散。适用于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部门文件《企业合并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变更法人实体的行为。”显然,这里的“合并”不仅包括《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合并,还包括吸收合并的内容。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合并包括负债、购买、吸收股份和控股五种形式。立法对合并的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规定,使人们对合并的理解模糊不清,导致合并事务中合同条款概念的模糊。(2)企业合并的决策和审批规定的差异。有些规定缺乏合理性。考虑到平衡合并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合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仍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比如,关于平衡股东利益,第一,没有规定简单合并,不利于保护大股东和提高合并效率;二是没有保护异议股东(即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权)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和公平合并原则。再如,关于债权的保护程序,规定被合并公司的公告程序过于复杂,债权人的异议效力过于严格,不利于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合理平衡,也不利于合并的边界和效率。

(三)市场不完善,中介机构不发达,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企业兼并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