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本办法适用于以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私募基金的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人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向不超过法律规定的累计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运营机构规范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控制度。第六条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主要投资方向和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资金种类;
(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提交。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提交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信托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信托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第九条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记,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予以公告。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