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移的方式
从法律上讲,证券化发起机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转让资产:
一.转让
转让是指发起人在不变更或终止原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即交易不涉及原债务人。大陆法中相应的概念是债权转让。根据美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只要原权利人(发起人)与新权利人(间谍)达成转让协议,转让即在双方之间生效,无需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也无需其他进一步的行为。然而,为了构成有效的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卖方在协议中表明“转让”的含义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但发起人继续担任资产池的,可以免除这一通知义务。如果双方原合同中有限制转让的约定,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是一种简单且节约成本的转让方式,也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常用的转让方式。
第二,债务展期
即先终止发起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再由SPV与原债务人按照原合同条款签订新的合同,从而将发起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SPV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续期是一种有效且严格的资产转移方式,因此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这种方式也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由于SPV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合同需要重新签订,这种方式比较繁琐,费时费力。只有当原始债务人数量较少时,证券化才能采用这种方法。
第三,部分参与
这样,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发起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继续有效。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特殊目的公司。SPV首先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将募集资金再贷款给发起人,再贷款的金额等于投资组合价值。投资者对SPV的贷款和SPV对保荐人的贷款都是附带追索权的。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来自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