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有哪些准入条件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
中间剧变
保险中介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一直受到严格管制,其变化取决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因此,对中介剧变的研究应该以对保险中介监管政策调整的研究为基础。因此,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保险中介的内部结构和中介代理车险的主体结构,作为铺垫。
一般来说,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结构分为三部分:个人保险代理人(以下简称“个人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人(以下简称“专业代理人”)和兼职保险代理人(以下简称“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中介代理车险的业务结构中,不同主体代理车险业务的基本格局是:一是个人代理人全部代理车险业务,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公司,其车险业务通过互生、交叉销售的方式在其车险业务中占一定比例;第二,几乎所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都是车险业务的代理人;第三,当代车商、驾校等机构是车险业务销售的主力军。此外,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少数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理赔。
虽然近十年来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的调整一直在不断变化,但最显著的还是2005年9月2017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201591号文件,以下简称“91号文件”)。从内容上看,《规划》脱胎于91号文件,一脉相承。所以《规划》的学习是从91号文件的学习开始的。在91号文件的学习中,需要注意时间节点:一是自2012年3月起,暂停汽车经销商等非金融兼职机构的市场准入;二是2012年6月以来,专门机构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第三,2065438+2005年4月期间,《保险法》修订,取消了保险监管部门设定的代人准入门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单位自主决定用人。当前和未来,保险中介的突变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保险中介增多,市场格局发生颠覆性变化。目前保险中介行业对未来保险中介的大趋势看法不一,但主要有两种观点:发展保险门店和发展独立代理人。这一观点在方案中确实是提倡的,但目前的保险监管法律和实践仍存在先天性障碍。这个研究的角度是为了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
在保险中介集团内部,由于业务的重叠和市场准入政策出台的时滞,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存在跷跷板关系。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恢复兼职中介的审批,加剧中介之间的竞争。2065438+2006年5月,保监会发文恢复银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实行法人机构持证上岗制度。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认证模式改革,持证人数看似大幅下降,但实际经营主体并未减少。即将恢复的非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批,必然会使原本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部分业务回归车商等兼业代理机构。二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构发生变化,表现为法人机构市场准入明显放缓,分支机构数量快速增加。从保险市场来看,由于法人机构的准入门槛较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牌照成为市场上的“抢手货”,衍生出一些专门从事牌照交易的券商,附属分支机构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地位。再次,在个险代理人领域,随着《保险法》(2015版)的实施,取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个险考试发证的制度,保险机构自主用人,个险团体数量迅速扩大。扩大后的世代集团必然会砍掉代理公司的一部分业务份额。
二是对保险中介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更高,其职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相对于保险中介的实际表现,保险中介的作用只是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车险销售的环节,既不能增加保险需求,也不能服务保险消费者进行理赔,从而抑制了保险中介的作用。根据该计划,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反保险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增值服务。现实与未来需求之间,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技术能力亟待提升。
第三,保险中介监管更侧重于宏观领域。方案中只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保险中介监管的内容需要在91号文件中找到。按照保监会提出的“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理念,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门槛,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应成为主旋律。具体到保险中介开展中介车险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将成为重中之重。
汽车保险上路了
今年6月,第三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大幕拉开,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商业车险业务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从整体情况来看,商业车险的保费价格具有普遍性,但在操作过程中也有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具体表现:
首先,竞争加剧。车险管理新规的实施,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理顺了代位求偿流程,引入了“零整比”费率因子,为完善车险管理和车险消费体验奠定了制度基础。
同时,车险市场存在车险手续费上涨、车险综合费用率上升、赔付率下降等现象。竞争加剧的原因包括新车增速低于往年,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
继续追踪车险费用的去向,不难发现,其中一部分回到了真正的车险消费者手中,一部分流入了政府机关、车队等保险业务管理者手中,一部分落入了保险代理业务的车商等机构手中。
第二是缺乏风险控制。笔者在分析了大量交通事故和车险理赔的原因后发现,很多原因很简单,当事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原因的单一性反映了当事人的交通法律法规意识薄弱,保险公司在车险经营过程中缺乏风险管控。相反,在车险的销售过程中,要努力宣传和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
第三是缺乏自救。回头看,2006年商业车险改革后,车险市场费用上涨。2008年前后,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实行自律。2009年,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规范理赔等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遏制车险费用上涨的合力。但从2010左右开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对保险行业协会和参与的保险公司进行重罚,包括限制车险折扣和佣金比例。多家保险行业协会已删除相关内容。新一轮车险改革后,车险市场佣金比例提高,没有自律公约的阻隔,更谈不上内部自律。虽然《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被保险人支付其他利益,但如果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达成默契,查处违规行为的难度会更大。
出路
车险管理是国民经济建设的一个子领域,研究其发展变化要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公司风险管控等因素。
一是优化发展理念,改善营商环境。《规划》第八章中提到,要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道路交通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扩大行业共享数据来源。从理论上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车险管理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直接降低赔付率;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的减少,车险需求受到抑制。但与国外数据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绝对数量、相对数量和事故后果都不容乐观。具体到车险管理,车险的概率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相关。保险业建立车险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是深化车险改革,提升业务能力。《方案》第二章中提到,通过全面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费率因素在商业车险业务规则中的权重,由现行的从因素变为从因素,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不同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 从而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建立直接联系,这必然会提高直销的比例,降低保险中介的比例。 可以预见,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越快,车险营销对保险中介的需求下降越快;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力度越大,车险营销脱媒速度越快。
三是推动监管转型,引领理性发展。2016起,保险监管部门推出“偿二代”监管。监管部门更加重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更加重视市场行为监管。至于车险费用的高低,个别保险公司的盈亏,这些问题属于保险市场经营者自己。
车险市场与保险的互动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涉及的问题也要根据保险监管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从保险业的“规划”来看,更多的是意在通过充分发挥车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更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提供赔偿。这是发展车险经营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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