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业务的规定

法律分析:1。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各交易所要审核批准文件,会员也要严格审核国有企事业单位受托参与期货交易的批准文件。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将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不定期检查。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投机交易。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账户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自己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持仓超过其营运资金五倍(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必须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新股的首次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